广州市企业研发机构建设专项
(一)申报材料
1.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申报书(按申报系统中的模板编写并打印加盖公章)。
2.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必备附件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2)研发费用证明材料(上一年度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的申报单位,须提供上一年度市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研发费用支出的报告;上一年度年企业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低于2%的申报单位,须提供前三年市统计局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年报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包含研发费用支出的报告。);(3)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总额原值的报告;或能够佐证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价值额度的财务凭据。(4)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共建的研发机构提供共建研发机构的合作协议,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为共建研发机构提供建设经费的报告;(5)全部研发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职称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程序
1.本指南项目通过广州市科技计划管理系统(http://www.gzsi.gov.cn/login.html)进行网上申报。申报系统从2015年10月15日起开放,常年受理、集中核实。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项目核实工作(2016年及以后的具体核实时间另行通知)。实施时间同于《实施办法》,为期5年。
2.本次核实项目为2015年10月30日17:00前已获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的申报项目。申报项目在申报系统中获得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受理后,申报单位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项目核实采取材料审查和现场考察相结合的形式,由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科技服务机构或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核实。
4.本次经核实符合申报条件和建设标准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项目,由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13日17:00前在申报系统中完成网上推荐工作,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份)、汇总清单提交市科技创新委。
5.市科技创新委委务会审议通过后,在门户网站公示拟支持的项目名单,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全部予以立项并纳入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支持范围。公示有异议的,按《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穗科创〔2015〕6号)有关规定处理。
6.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立项项目的财政后补助经费,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联合发文下达区财政支持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