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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回的专利要求优先权可以吗?

有部分申请人可能会存在疑问,关于已撤回的专利申请是否能要求优先权。

根据法条的规定,已撤回的专利申请是可以要求优先权的,只要不超过规定的期限。

详细地说,当事人向专利机构提出专利申请(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若在递交之后撤回该申请,从该申请的申请日开始算,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优先权。如果超过该期限,则不能请求优先权。上述规定的期限需要根据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专利类型来定。

规定的期限和专利的类型详见优先权的定义:

优先权包括外国优先权和本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就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该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外国优先权

申请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以该发明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或者又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为基础向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者发明专利申请的,或者申请人自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这种优先权称为本国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