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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口头审理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如需要参加口审,应提交口头审理通知书回执,回执中应当有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该机构应当指派专利代理师参加口头审理。

(当事人不能在指定日期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委托其专利代理师或其他人代表出庭,受委托人应当有当事人的委托证明。)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程序终止。(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已进行的审查工作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的除外)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