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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的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因此,申请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创造性是授予其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之一。


针对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著的进步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发明人在论述自己的创新点时,说出其中的非显而易见性和有益效果是至关重要的。


而针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进步。

可见,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明显低于发明的要求。


早期,实用新型的创新性的审查标准相对较低,实用新型的授权率相对高。但在2022年10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局的保护意见》推进计划,该计划中提出“推进实用新型制度改革,引入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审查”。

自从该计划提出以后,实用新型的专利授权量有明显的下降。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3年1-5月专利授权量的统计。相较于2022年1-5月,发明专利授权量同比增长5.2%,实用新型专利授权量同比下降27.28%,外观设计专利授权量同比下降12%。

 

从数据中可见,实用新型在引入明显不具备创造性审查后,实用新型的授权量大幅度减少。因此,针对实用新型的申请,发明人也应该同样要注重创新点里的实质性创造,以满足最新的实用新型审查标准,从而获得专利的授权。


虽然,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越趋严格,但是,科粤会坚守初心,为客户排忧解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