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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中止程序请求

中止程序是为配合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审理和处理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属纠纷,维护合法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而设立的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暂时停止办理某些手续、暂时停止作出某些决定或暂时停止进行某些程序的程序(是指暂停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程序,授予专利权程序和专利权⽆效宣告程序;暂停办理放弃、变更、转移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续,专利权质押⼿续以及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续等)。

因此,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纠纷向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处理或起诉后,当事人应及时请求办理中止程序。当事人要以书面形式向专利局提出中止请求,并附具专利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的受理通知书副本。

管理专利⼯作的部门作出的调解书或者⼈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效后,当事⼈应当向国务院专利⾏政部门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续。⾃请求中⽌之⽇起1年内,有关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有关程序的,请求⼈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务院专利⾏政部门⾃⾏恢复有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