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审在形式审查中遇到的情况
视为未提出的情形
1 、未在补正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补正;
2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但经两次补正仍存在同样缺陷;
3、未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96 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复审费;
4 、未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 96 条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或者缴足复审费,并且未提出恢复权利请求或者提出的恢复权利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或第 99 第1款条有关请求恢复权利的规定;
视为未提出的补救
1、 查清视为未提出的原因;
2、 提交规定格式的复审程序恢复权利请求书;
3、 在期限内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4、 弥补之前的缺陷。
不予受理的情形
1 、专利申请尚未被驳回;
2 、复审请求不属于专利法第 41 条第1款规定的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所作出的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请求,而是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其他决定或者通知不服的复审请求;
3、复审请求人不是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
4、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专利法第 41 条第1款规定的复审请求的法定期限;
5、复审请求人属于专利法第 19 条第1 款所规定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情形,但未按规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