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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日的确定与修改

  一、专利申请日是如何确定的?

向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

通过邮局邮寄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寄出邮戳日为申请日;寄出的邮戳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收到日为申请日;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效力,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釆用电子文件形式向专利局提交的专利申请及各种文件,以专利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

二、专利申请日如何更正

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之后认为该通知书上记载的申请日与邮寄该申请文件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在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之日起2个月内或者申请人收到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个月内提出申请日更正请求,并附收寄专利申请文件的邮局出具的寄出日期的有效证明,该证明中注明的寄出挂号号码应与请求书中记录的挂号号码一致。挂号信的存根可以作为上述有效证明。

在专利申请中间文件中,申请日一般是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中载明,如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