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复审
专利复审程序是指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给予申请人的一条救济途径。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复审。
一、请求复审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条件:
1.对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不服的,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
2.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复审请求人应是全部申请人;
3.可以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复审请求,请求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他正当理由而延误上述法律期限的,可以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请求恢复权利。
二、复审请求人拟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请求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复审请求人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2.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且委托书中写明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复审程序有关事务的,应当向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交复审程序授权委托书。
三、复审请求人请求复审需要缴纳相应的复审费:
复审费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复审费可以减缴,减缴比例:请求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
四、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分为下列三种类型:
(1) 复审请求不成立,维持驳回决定。
(2) 复审请求成立,撤销驳回决定。
(3) 专利申请文件经复审请求人修改,克服了驳回决定所指出的缺陷,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