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商标工作手记: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
在涉外商标注册申请中,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的审查意见并不少见。“放弃专用权”指在商标注册申请中,商标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的某些部分的专用权。
大多数国内企业首次遇到这种驳回意见时,不免会产生疑问:商标的这部分有什么问题吗?为什么审查员要求放弃此部分的专用权?放弃此部分的专用权是否对整个商标权利造成影响?
一般来说,要求放弃商标专用权的这些部分通常具有同一个特点——缺乏显著性。
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法的核心概念,它决定着一个标志能否获得商标权。换句话,一个商标能否获得注册的首要条件是这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通常分为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固有显著性是指一个标志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让人识别和认知为商标的效果,其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关联性越弱,显著性越强。如果整个商标明显缺乏固有显著性,一般会在注册申请阶段被驳回,不得注册。当商标的某些部分(包括词汇、组合词汇和图形)缺乏显著性,通常会收到部分驳回的审查意见,申请人可以通过放弃被认定缺乏显著性的这些部分的专用权来获得商标的整体注册保护。
对商标显著性强弱的程度,一般分为五个标准:(1)通用名称;(2)描述性词汇;(3)暗示性词汇;(4)随意词汇;(5)臆造词汇。其中,通用名称和描述性词汇缺乏显著性,不适合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因此,要求放弃专用权的部分通常为通用名称和描述性词汇。
结合本人在以往工作中遇到的实际案例,下面简单介绍一二。
商标图样:
注册国家: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指定俄罗斯及其他国家
指定商品:第9类安防装置和设备等商品
可以看到,此商标中的元素包含汉字“威准”、“威准安防”和英文“WEIZHUN SECURITY”以及图形设计。
英文“WEIZHUN SECURITY”这一部分中的“SECURITY”对应的中文意思为安全、保护和保安等方面的概念,属于描述性词汇,对于其指定的商品而言,具有明显的直接描述性,显然是缺乏显著性的。而此商标的其他部分和要素,包括汉字“威准”、“威准安防”和英文“WEIZHUN”以及图形设计,与指定的商品关联性很弱,因此具有强显著性。同时,在俄罗斯没有近似在先注册商标,因此审查员下发了放弃部分专用权的临时驳回通知书,申请人若声明放弃此部分的专用权,即可获得商标整体注册保护。
上面截图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部分。可以看到审查员在审查意见VII. Grounds for refusal这一部分陈述了要求申请人放弃商标“SECURITY”的专用权,此部分不得获得保护,并对整个商标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作出此审查意见的法律依据——《俄罗斯民法典》第1483条第(1)款和第(3)款,也清楚地列于其后。
不只是上述案例中的指定国俄罗斯,在世界各国的商标法中,均能找到对要求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的相关条例,例如:美国《商标法》对此的相关规定在第6条,即审查员有权要求申请人放弃可注册商标中不可注册部分的专用权。美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还可以在提交申请时自愿提出放弃此部分专用权,以避免后续收到部分驳回审查意见而产生额外费用。另外,在很大一部分国家,对于中文商标,审查员会参考申请人提供的英文翻译,再进行是否要求放弃专用权的判断。如“黄山香烟”、“苏烟”商标在烟类产品上,“烟”译为“tobacco”,为通用名称,需放弃此部分的专用权。
其实,放弃商标中缺乏显著性部分的专用权,意味着他人可以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此部分相同或近似的表述,如此一来,虽然对企业商标的保护非常不利,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其他申请人也同样被要求放弃此部分的专用权,才能获得注册。
另外,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并不妨碍在后续的争议案件中进行维权。任何商标的所有权人可以通过长期和大量、规范的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将其打造为强显著性商标而获得应有的保护效力。
综上分析,纵然申请人可以通过放弃部分专用权而获得注册,但是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在法规适用和审查实践上千差万别,因此建议中国企业在申请前尽可能咨询经验丰富的涉外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显著性进行评估并尝试合理修改商标图样,以规避因缺乏显著性而被驳回的风险,提高商标成功注册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