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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复审请求费的减缴

请求人缴纳复审费时当注明专利号和复审费,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复审请求费。复审请求费为:发明专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300元,外观设计专利300元。

在此期限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视为未提出的决定。如果申请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期限导致权力丧失的,可以自收到视为未提出通知书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关于复审的恢复权利请求,同时缴纳恢复费1000元,如果是未缴足复审费的,还需要把未缴足的部分一并缴纳。

需要注意的是:

复审费可以减缴,减缴比例为:请求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请求人的,减缴70%。

如果该专利在专利申请时没有办理费减请求,现在想享受减缴复审费的,需要在收到驳回决定通知书的期限届满日两个半月之前提出费减请求,才可以享受复审费的减免,未按上述规定提交减缴请求的,不予减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