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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创造性审查意见答复思路

在对发明专利的审查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审查意见是针对发明专利的创造性问题进行发文的,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发明是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仅仅是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次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也就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在审查过程中,针对创造性的审查,主要是针对其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进行审查,即发明相对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审查的时候主要按照“三步法”原则进行审查: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一般审查员会结合多篇对比文件以及公知常识对申请文件的创造性进行评判,审查员当找出申请文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后,将其他对比文件的相关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作对比,判断是否具有技术启示。而当判断相关技术手段是否能够作为技术启示的时候,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着手答辩:

  1. 根据区别技术特征所重新确定的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该技术问题是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察觉难以发现的,若技术问题的发现本身就是困难的,那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不会有将对比文件1与其他现有技术结合的动机;

  2. 若审查意见中,审查员认为区别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可从申请日当时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一般情况下将会采用何种方式解决该技术问题入手,在审查员没有查到其他对比文件的情况下,很容易会以申请日以后的思维代入至申请日前进行构思常规技术手段,此时由于当时的常规解决技术手段与申请文件的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存在差异,其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亦会存在差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从常规技术手段中得到相应的技术启示;

  3. 若其他对比文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比较接近,可从对比文件采用该技术手段的目的进行判断,若对比文件采用该技术手段的目的与本申请具有一定差别,那么说明虽然是相近的技术手段,但是其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不一样的,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的内容时候,并不会想到将该技术手段用于解决申请文件的技术问题,从而也不存在技术启示;

  4. 若其他对比文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本申请采用的技术手段比较接近,还可从对比文件的技术手段达到的效果进行判断,若申请文件的技术手段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比对比文件的技术手段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更好,那么说明两种技术手段存在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使得两者所能够达到的技术效果不同,则说明申请文件与现有技术具有明显的区别。

    以上,是对审查意见答复经验的总结,可以作为答复该类审查意见的参考,根据不同的案情,审查意见也千差万别,上述总结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审查意见,但是在答辩时,可以从上述角度作出考虑,以便于寻找到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