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主动撤回的条件及规定
按照专利指南的相关规定,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授权以前可以随时申请撤回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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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回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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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使用专利局统一制作的“撤回专利申请声明”表格(可以在专利局的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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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专利申请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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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撤回专利申请的,无论申请人是否委托专利代理机构,都必须出具申请人签章同意撤回申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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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在两人以上的,要求撤回其专利申请时,应当提交经全体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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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专利申请声明经审查合格后,作出手续合格通知书(如图一),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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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回的具体规定
1、专利申请一经撤回,申请人及其继受人不得再要求恢复该专利的申请程序。
2、发明专利申请在进行公布准备程序以前撤回的,撤回以后不再公布,但在进入公布准备程序以后撤回的,申请将照常公布。公布准备程序一般从申请日起第15个月开始,但有提前公布请求的,从形式审查合格起即进入公布准备程序,有优先权请求的,从优先权日起第15个月进入公布准备程序。
3、撤回专利申请的声明,应当在办理专利权授权登记手续以前提出。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后,专利局立即进入公告准备程序,申请人即使提出要求撤回专利申请,专利局也将照常公告授权,并出版专利说明书。
4、发明专利申请在公布以前,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申请在办理登记手续以前撤回的,专利局应当对其申请案卷予以保密;并且按照公布及公告以前的申请案卷一样进行管理,直至案卷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