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开不充分”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该当对发明或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明确:(1)清楚,即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同时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2)完整,即完整的说明书应当包括有关理解、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全部技术内容,尤其是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3)能够实现,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以下五种情况由于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而被认为无法实现:
(1)说明书只给出任务和/或设想,或者只表明一种愿望和/或结果,而未给出任何使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
(2)说明书只给出了技术手段,但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无法具体实施;
(3)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4)申请的主题为多个技术手段构成的技术方案,对于其中一个技术手段,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并不能实现;
(5)说明书中给出了具体的技术方案,但未给出实验证据,而该方案又必须依赖实验结果加以证实才能成立。例如,对于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发明,通常情况下,需要在说明书中给出实验证据来证实其所述的用途以及效果,否则将无法达到能够实现的要求。
笔者认为,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适用范围,应该主要适用于原始申请文件中相对于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由于该技术方案有别于现有技术,如果描述不清楚,必然会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实现该技术方案,进而造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不充分”。同时,这部分技术方案也是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贡献的技术方案,如果该技术方案公开不充分,会导致无法对现有技术做出贡献,也没有对该技术方案进行保护的意义。
如果申请人为了保密而不充分公开其技术方案,就违背了建立专利制度的初衷,该作法对申请人也是不利的。由于后期进入实质审查后,审查员对“公开不充分”的专利申请的态度可能因其公开不充分倾向驳回的可能性很大,如果申请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试图将未公开的内容补入申请文件,可能会造成修改超出原申请的范围,同样可能会导致被驳回。结果,可能导致一项很有价值的发明得不到授权,给申请人的权益造成莫大伤害,严重打击申请人的积极性。
因此,建议申请人在撰写申请时需要对“公开不充分”的问题给予足够的重视,多公开比少公开对申请人可能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