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审查的文件答复期限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因此,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具体规定如下:
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
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需要注意的是,优先审查程序中的起算日为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的发文日,与普通审查程序中的起算日为推定收到日不同,因此,需要申请人特别注意,以免超过答复期限。
如果答复期限超过上述规定,则会停止优先审查程序,转为普通审查程序,将会导致结案日期的延后。
注: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 起满十五日。例如,专利局于2001年7月4日发出的通知书,其推定收到日为200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