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合进行专利分案申请的情况
一、主动分案申请:
1、因为技术创新中有多个发明点,而原申请(这里指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布局中选择了其中一个发明点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其余的发明点则限定在从属权利要求中。
此时,倘若其他发明点能满足构成完整的、独立的技术方案解决新技术问题的条件,则可以就其他发明点所构成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
2、原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与其权利要求中并列的技术方案时,就可以对并列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
3、原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完全不相关的技术方案时,此时可就完全不相关的技术方案提出分案申请。
二、被动分案申请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了各权利要求之间不具有单一性,申请人为了保护从原申请中删除的技术方案而被动提出分案申请。
所谓 “单一性”的要求,是指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有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才能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单一性”要求申请人“可以”将同一构思下的多项发明创造在一件申请中提出,但并没有要求申请人“必须”在一件申请中提出,申请人完全可以选择将这些发明创造各自单独提起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