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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国家注册商标,必须提交使用证据

美国:

在美国注册商标,提交使用证据有两个时间:一是在官方核准商标注册时,二是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第5~6。在美国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时,有四种申请基础,即基于意向使用、基于实际使用、基于马德里国际申请、基于国内注册(或申请)。这四种申请基础,分别对应不用的使用证据提交时间:

1)、基于意向使用申请的(即申请提交时,商标尚未在美国投入使用),一般须在核准公告结束后6个月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商标将不能被核准注册;另外,在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2)、基于实际使用申请的(即申请提交时,商标已经在美国投入使用),须在商标申请提交时一并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商标将不能被核准注册;此外,在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3)、基于马德里注册指定美国的,须在美国核准注册(非马德里国际注册日)后第5~6年内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将会被撤销。

4)、基于国内注册的,商标注册后申请人须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第5~6年内,以及,注册后第9~10年内分别提交使用证据和使用宣誓,否则注册商标将会被撤销。

加拿大:

加拿大新的商标法修正案将于2019617日开始执行,修订后的新《商标法规》规定,使用不再是加拿大商标注册的先决条件加拿大商标法规定,以意向使用为申请基础提交的商标申请,通过异议公告后官方会下发核准通知要求申请人递交使用声明,但无需同时递交使用证据,即只需提交一份申请人已经或者打算在加拿大使用其商标的标准声明

 

 

菲律宾:

在菲律宾商标注册需提交两次使用证据,第一次是在商标申请后3年内(自申请开始计算)提交3年使用证明,第二次是在注册后(自注册日开始计算)提交5~6年使用声明,两次使用证据提交的起始日期计算方式不同。两次提交使用宣誓都需要申请人提供3~5张商标在指定商品/服务上在菲律宾境内实际使用的图片,同时提供商品/服务在菲律宾的使用的相关信息。使用宣誓书需要在国内办理公证,否则菲律宾官方不予认可,这点与美国和加拿大只需签字确认相比,手续上要严格很多。对于一多类的申请,使用宣誓可以通过一份文件办理,但使用证据需要每个类别分别体现,至少每个类别体现一种注册商品/服务的使用。

同时,在菲律宾于2012年加入马德里体系后,针对马德里申请指定菲律宾的商标使用证据提交也作了新的补充规定,即:需要在国际注册日起的3年内提交使用证据,以及在核准注册后的第5~6年提交使用证据,要注意这两次使用证据提交起始日期的计算方式也不同。

墨西哥:

墨西哥于2018518日颁布了知识产权法修订法案,主要增加了使用声明的要求,规定自2018810日以后申请的墨西哥商标,其持有人必须在商标注册满三年的前三个月内向墨西哥专利商标局递交使用声明,若未提交此声明,注册商标将给予撤销。而所有到期的已注册墨西哥商标在办理续展的同时也必须提交使用声明。但墨西哥的使用声明只需要提交相应的申请和费用即可,并不需要提交实际的使用证据。

阿根廷:

20194月,阿根廷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部门最终颁布了第22,362号商标法及其修改的监管法令。法律及其监管法令都规定了商标权利人提交商标使用宣誓的义务,商标使用宣誓应当说明:授权商标及其产品/服务在注册后的5年中有投入使用。提交使用宣誓的期限从商标授权日起算的第5~6年间。未提交商标使用宣誓将被认为该授权商标未投入使用。如果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商标局则会对该商标宣告无效。法律还规定,在商标权利人未提交使用宣誓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之前,不允许商标续展。目前,“商标从授权日起算满5年提交使用宣誓”这项起草的实施细节暂未确定,它将于202063日公布。

波多黎各:

该国使用证据提交的时间要求与菲律宾相似。若以意向使用为由提交商标申请的,需要在商标申请日起的3年内提交使用证据。所有注册商标需要在注册日起的第5~6年和第9~10年分别提交使用证据。若不能按时提交的,商标持有人可以向官方申请延期1年提交,但是延期申请能否被官方接受则由官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与菲律宾不同的是,提交使用证据图片即可,不用办理宣誓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柬埔寨:

柬埔寨商标法规定商标持有人必须在商标注册后第5~6年提交商标使用宣誓或未使用声明,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或合理的未使用声明,第三方对该商提出撤销时,其商标将很容易被撤销掉。

莫桑比克:

商标持有人必须在商标注册之日起每5年提交使用宣誓,但办理续展时可以不用再同时提交使用宣誓。若在法定时间内未提交使用宣誓的,任何第三方对该注册商标提出的撤销申请均将得到官方的直接支持。同时,即使注册后没有第三方申请撤销,虽然在注册簿中保持着已注册的状态,但无法阻止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相当于注册失效,也无法有效维权。但是,该国也比较特殊,若是持有人未能在法定时限内提交使用证据,只要在被他人申请撤销前能主动提供有效使用证据的,商标权利则可予以恢复,可以对抗第三方的在后申请、不使用撤销申请和商标侵权行为。

海地:

 海地商标法规定商标持有人必须在商标核准注册后第5~6年提交相关使用证据,无正当理由未提交使用宣誓或未使用宣誓的,商标将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