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的通知 穗工信函〔2017〕1063号
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精神,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通知》(粤经信服务〔2017〕6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广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及相关服务机构反映。
附件:广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方案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州市财政局
2017年6月13日
(市工信委联系人:麦洪辉,电话:83123928,市财政局联系人:杨雪君,电话:38923301)
附件
广州市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通知》(粤经信服务〔2017〕66号)和《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操作指南》的要求,结合我市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在我市实施中小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创新工作模式,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精准解决中小微企业发展诉求,促进服务机构服务效率和质量提高,更好地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进一步推动完善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二、服务券内涵及试点原则、试点目标
(一)服务券内涵
本方案所指中小微服务券,是指根据《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操作指南》,由中小微企业用于购买国家、省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简称“示范平台”)和国家、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服务的财政补助凭证。
服务券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简称“省公共服务在线”)上以电子券形式发放,不得转让、伪造、虚构、赠送、质押和重复使用。
(二)试点原则
服务券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普惠、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和先试点后推广原则,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和备案管理。
(三)试点目标
按照《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操作指南》,服务券采取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线上提出申请,服务券承办单位在线下办理兑现材料审核手续,领券企业所在区财政部门办理财政资金兑现手续的办法,积极推荐国家、省和市级优秀服务机构、小型微型创业创新基地共同做好中小企业服务券的试点工作。力争2017年服务中小微企业超过250家,完成省下达给本市的500万元中小微企业服务券的试点任务。
三、服务券支持对象、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支持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优先支持高成长型中小企业、“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新增“规上”企业,以及纳入全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系统的企业。
(二)支持范围
服务券用于补助购买中小微企业需要的,可以按时间段或次数核算价格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1.培训服务:为中小微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2.市场服务:为中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3.创业创新服务: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创新辅导,以及为中小微企业创新成果转化、展示提供的各类服务。
4.管理咨询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5.信息化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ERP应用、客户关系管理、智能制造等各类信息化服务。
6.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合同风险防范、法律维权与援助等法律顾问服务(不含诉讼服务)。
7.财税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成本和风险控制等服务。
8.融资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服务。
9.技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和品牌建设等公共服务。
10.中小微企业所需要的其他服务。
(三)补助方式与标准
1.补助方式。采取事前申请登记备案、使用过程记录、事后核实补助。
2.申请额度。符合条件的支持对象在一年内申请领取服务券总额度不得超过2万元。
3.补贴标准。每个服务合同可使用服务券的金额按不超过合同(发票)金额的50%核定补贴。
服务券以实际服务费用额为结算标准,不设找零,不予退回差额。
四、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一)服务机构条件
服务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登记注册,经国家、省和我市认定的示范平台,其中,国家、省示范平台和示范基地可为全省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广州市示范平台可为我市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并享受服务券政策支持。
2.在省公共服务在线服务券管理系统上注册登记;
3.出具服务机构承诺函(附件1)
(二)其它要求
1.服务机构应诚实守信、服务专业,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
2.服务机构应定期更新并在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发布服务机构和服务产品目录。
五、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
服务券的发放、使用和兑现申请均在网上进行。
(一)发放
1.符合本方案第三款第(一)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自行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上注册并登陆,根据网站指引申领服务券。服务券发放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至当期服务券发完为止;已申领服务券的,无论使用与否都计入该企业当年已申领额度;中小微企业领取服务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服务券申领时间以省公共服务在线公布时间为准。
服务券发放原则,根据省公共服务在线的统一规定为:优先支持企业优先发放、申请时间优先者优先发放。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申领服务券的结果,以省公共服务在线的确认为准。
2.注册登记需上传提交如下资料:(1)营业证照副本;(2)完税凭证或在职员工购买社保证明;(3)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见附件2)。
(二)使用
1.持有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应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上公布的服务券试点服务机构目录内购买服务。服务合同(协议)的双方应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产权纽带等影响公平公正市场交易的关联关系。
2.服务完毕,中小微企业上传相关《服务合同(协议)》、《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成果交接表》(附件3),现场图片、成果等佐证材料,并将服务券支付给服务机构,用以抵扣服务费。
3、服务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申领服务券时提供的材料核对无误后用服务券抵扣服务费。
(三)兑现
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委托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服务券试点承办单位,负责服务券兑付的相关审核等工作。
1.申请。服务券的兑现必须在相关服务完成后且在服务券有效期内进行申请。由服务机构于2017年9月15日前通过省公共服务在线上传并向我市承办单位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5704室,邮编:510620,联系人:韩楚君,联系电话:020-38737637-8015,邮箱:chjhan@sfund.com)递交一式二份申请材料(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服务机构兑现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1)相关服务协议;
(2)《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成果交接表》(附件3)
(3)《服务券兑现申请表》(附件4);
(4)《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附件5);
(5)服务票据(发票、银行支付凭证);
(6)双方确认盖章的项目验收表或结算书;
(7)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2.审核。由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委托承办单位组织专家团队根据省统一规定的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现场核查情况对服务机构真实性进行审核;
(2)服务合同及兑现金额审核;
(3)专家团队认为的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评审专家团队根据审核结果填写《专家评审表》(附件6)及《专家评审结果汇总表》(附件7),相关审核资料由承办单位汇总后报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并依据专家审核结果进行后续流程。
3、结算。承办单位根据各服务机构上报的兑付申请材料,按使用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所属区域,分别计算出各区需兑付给相关服务机构的资金数额。
4.公示(2017年10月12日前完成)。承办单位组织对申请兑付材料核实后报市工信委,在市工信委门户网站和省公共服务在线上公示。
(1)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服务券兑付结算有异议的,可于公示期内向市工信委提出书面复核申请。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组织开展复核。复核决定应当在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
(2)如审定服务券不符合兑付有关规定的,申领单位须自行承担服务券所抵扣的金额,并将相关金额支付给服务机构。
5.结算发放(2017年10月30日前)。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工信委会同财政部门出具资金下达文件,由使用服务券的中小微企业所在区财政部门向服务机构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6.资料移交、存档备案。承办单位办理好兑付事项后,将所有申请资料及银行转账回单等资料移交市工信委存档。
六、主要工作安排
(一)确定优先支持对象的范围。按省中小企业局的统一要求把优先支持对象名录提供给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小录入服务券操作系统(5月底前完成);
(二)确定入库服务机构名单。向省推荐一批国家、省和广州市示范平台纳入省服务券服务机构名单,确保有足够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券补助支持的服务(5月底前完成);
(三)召开服务机构动员大会。召集相关服务机构,传达《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工作通知》(粤经信服务〔2017〕66号)和《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操作指南》精神,邀请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讲解服务券操作流程(6月底前完成)。
(四)配合省的统一部署,动员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按规定注册并录入服务项目(6月底前完成)。
(五)10月30日前完成服务券的兑现工作。
七、职责分工
(一)市、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组织服务机构召开关于服务券发放、申领等相关事项的动员大会;做好我市服务券的相关组织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发动辖区服务机构参与服务券试点服务机构遴选工作,组织发动辖区中小微企业参与享受此项政策扶持。
(二)市、区财政部门
市财政局配合市工信委按程序及结算情况将省服务券专项资金下达至各区财政局。
区财政局负责根据市工信委、财政局核定的服务券结算金额,向各相关服务机构办理服务券专项资金划拨手续。
(三)承办单位
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市工信委委托承办兑现广州地区服务券的具体执行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团队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真实性、服务合同及申请兑现金额进行审核;有义务对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过程进行监管,发现中小微企业、专业服务机构违反中小微企业服务券使用的相关规定时,应及时向市工信委中小企业局反映,并采取相应的制止和挽救措施。
广州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需对服务机构或企业的申请材料,专家评审等相关材料进行保密,并于该项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所有材料移交市工信委存档。
八、其他规定
中小微企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领、使用、兑现服务券,真实合法地使用服务券,并自觉接受有关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监督检查。
(一)中小微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领取服务券的,取缔其再次申领资格;对当年使用额少于服务券申领总额70%的,暂停其申请下一年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资格;
(二)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与中小微企业恶意串通骗取服务券补助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的,除追缴已拨付的资金,承担所有损失责任外,还将取缔其再次申领资格,并按照《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1.《服务机构承诺书》
2.《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3.《广东省中小微企业服务成果交接表》
4.《服务券兑现申请表》
5.《服务券使用情况明细汇总表》
6.《专家评审表》
7.《专家评审结果汇总表》
广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6月15日印发
来源:市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局
网址:http://www.gzii.gov.cn/gzgxw/gxwwg/201706/5c70545e8b06436d8185dcd37d37a61d.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