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粤代理客户“君海悦”商标无效宣告案成功
第52214021号“君海悦”商标无效宣告案,我司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为此案提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代理服务。
此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流动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争议商标在“流动图书馆;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游戏器具出租;导游服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