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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粤助力客户“壹能凯门富乐斯”商标无效宣告成功

第64032992号“壹能凯门富乐斯”商标无效宣告案,我司受力索兰特(苏州)绝热材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为此案提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代理服务。

此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