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粤代理“全球数源”商标异议答辩成功
西湖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对广州南沙创新制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被异议人”,在初步审定的第70580525号“全球数源”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委托我司进行异议答辩申请。
基本案情:异议人认为被异议人申请“全球数源”商标是与“数源”构成近似,并认为“全球数源”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了其控股子公司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和股票名称权,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过我司商标代理人的分析判断,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异议答辩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全球数源”指定使用的“通过计算机网络、内部网和互联网提供货物跟踪用不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的临时使用”服务与西湖电子引证商标“数源”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被异议商标“全球数源”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西湖电子公司引证商标“数源”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明 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另外,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足以证明在”全球数源“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据不足。
决定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580525号“全球数源”商标在“通过计算机网络、内部网和互联网提供货物跟踪用不可下载计算机软件的临时使用”服务上不予注册,在”技术项目研究;质量体系认证;天气预报服务;产品测试;工业品外观设计;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时装设计咨询服务;珠宝鉴定;平面美术设计;能耗记录表出租;(人工降雨时)云的催化;笔迹分析(笔迹学);地图绘制服务;标志设计服务;为检疫通关目的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检测和分析;望远镜出租;为他人称量货物”服务上准予注册。
分析依据:
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侵犯在先字号权的适用要件:
(1)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他人已在先登记或使用其字号。
(2)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该字号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3)系争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中国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者服务来自字号权人,或者与字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致使在先字号权人的利益可能收到损害。
综合本案,被异议商标“全球数源”与“数源”在部分服务上构成了类似服务的近似商标,但在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数源”核定使用服务的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均有明 显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另外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也不足以证明在在“全球数源”申请日前,字号“数源”在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内在先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
所以,如商标在初审公告期被他人异议了,并不用太担心,让商标代理人对异议理由书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异议答辩材料说明,对异议人的理由逐条进行反驳,将对答辩人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为商标获准注册争取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