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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粤助力“GZXIN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一、基本案情

第73085734号“GZXINAN及图”商标由广州市心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3年0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 含酒精的充气饮料(啤酒除外); 白酒; 水果汽酒; 樱桃酒; 含酒精的水果鸡尾酒饮料; 果酒(含酒精); 含水果酒精饮料; 葡萄酒; 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项目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深圳市某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项目上已注册的第22483301号“合·竞界 LEVEL OF COMPETI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1)、安徽某生态度假村开发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项目上已注册的第35228677号“聆心谷 聆心 LINGXIN VALLEY及图”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2)、某酒业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项目上已注册的第25086485号“尚藤酒业 W CELLAR及图” (以下称为引证商标3)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23年11月17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1已被依法注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1已被注销,故引证商标1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2、引证商标3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1权利状态不稳定,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1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此已不再是申请商标注册在33类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2及引证商标3文字部分区别明显,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