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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粤助力客户“施元金味”商标异议成功

第78401492“施元金味”商标异议案,我司受新加坡味驰集团的委托,为此案提供商标异议请求代理服务。


此案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施元金味”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金味”文字,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78401492号“施元金味”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