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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粤助力客户异议“黄飞鸿黄源德”商标成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黄飞鸿黄源德”指定使用的“服装;裤子;运动上衣”等”商品与异议人“黄飞鸿”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文字构成近似,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最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三十五条规定,决定第74028970号“黄飞鸿黄源德”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总结:就是当权利人监控到别人申请的商标在公示期阶段和你的商标(或你的商号、产品名称)很像,这样有可能会损害到您的权利,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

商标异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涉及资料的收集、整理,答辩。所以平时在使用商标时,要留存商标使用证据情况,这都可以成为佐证资料。


商标对比:


决定书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