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粤助力客户“暴走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一、基本案情
第76737845号“暴走兔及图”商标由陈某(即本案申请人)于2024年02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09类“耳机;音频视频接收器;收音机;麦克风;扩音器;CD播放机;双路立体声录音麦克风;扬声器;录音机;电唱机”商品项目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北京米蒂艾思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项目上已注册的第11550904号“KOFETO及图”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24年06月13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前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依法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