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粤

服务热线:400-812-2158

新闻中心

典型案例

首页 >> 典型案例

科粤助力“君海游戏JunHai Games及图”商标无效答辩成功

浙江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浙江日报”对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海公司”,的注册商标第43183003号“君海游戏JunHai Games及图”提无效宣告请求,君海公司委托我司进行无效答辩申请。

对方提出无效的理由是:认为君海公司的第43183003号“君海游戏JunHai Games及图”商标与其引证商标1-7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法《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并认为是对其驰名商标的抄袭、摹仿,以及损害其的涉案图形的在先著作权,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过我司商标代理人的分析判断,首先:认为申请人浙江日报公司提供的在先使用证据,并未能证明其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其次,“君海游戏JunHai Games及图”该商标与其在先引证商标1-7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而且,“君海游戏JunHai Games及图”系君海公司独创的,未抄袭、摹仿浙江日报公司的引证商标,未侵犯其在先著作权,是根本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经审查双方理由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

一、“君海游戏JunHai Games及图”商标与浙江日报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本案中,浙江日报公司“简称: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七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所主张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引证商标一至七存在明显差别,难谓对申请人所述商标的复制摹仿。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故“君海游戏JunHai Games及图”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之情形

三、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图形美术作品在图形要素、表现细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尚未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实质性相似,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其主张的图形享有著作权。故“君海游戏JunHai Games及图”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争议商标“君海游戏JunHai Games及图”予以维持。


分析依据: 

依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构成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适用要件有:

(1)在先系争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他人已在先享有著作权,且该著作权在保护期限内。

(2)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3)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接触过或者有可能接触到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如果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能够证明系争商标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则不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

(4)系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所以,如商标在被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了,并不用太担心,让商标代理人对无效理由书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无效答辩材料说明,对无效理由逐条进行反驳,将对答辩人有理有利的方面论述得全面、详细,为商标获准注册争取一线生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