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粤

服务热线:400-812-2158

新闻中心

典型案例

首页 >> 典型案例

科粤协助“雄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一、基本案情

第67993818号“图形”商标由东莞市雄越新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9类“制砖用土;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建筑用非金属衬板;非金属建筑材料;非金属隔板;建筑用非金属平板;非金属制吸音板;建筑用非金属制墙包层;建筑用非金属嵌板;非金属檐槽”等商品之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他人已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2023年03月10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放弃在“非金属耐火建筑材料、制砖用土”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若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引证商标1、3权利状态不稳定,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1的注册申请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有关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3因商标专用期届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此两商标已不再是申请商标注册在19类上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外,经我司代理人分析,并建议客户放弃不必须的商品,则申请商标与该引证商标2不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所以,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复审成功通过。

所以,商标注册被驳回了并不可怕,根据专业的商标代理人依据驳回理由通知书分析判断,通过做驳回复审申请争取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