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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一锤定音,科粤为客户追回多件核心专利


近日,我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多份二审判决书,我司代理原告广州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某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属纠纷系列案获二审终局全胜,成功为客户追回多件核心专利!

案情简要:

第三人张某在原告(被上诉人)处担任工程师一职,从事下摆机相关研发工作。张某从原告处离职后的第二日即加入被告,不到一年,被告就研发出与原告类似的下摆机,并申请多件专利,严重影响了原告相关产品的生产与销售。原告故委托我司提起专利权属诉讼,一审判决相关专利归原告所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

一是诉争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是谁;二是诉争专利是否属于张某离职后一年内的职务发明创造。

科粤工作:

为了证明张某是诉争专利的实际发明人,我方做了详细的技术对比分析表,将诉争专利技术方案、张某在原告处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张某在被告处任职期间的工作内容、被告在张某未加入之前自行研发的方案四者一起进行了深入对比,以主张证明张某是诉争专利实际发明人。

最终,二审法院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认定张某就是相关诉争专利的实质发明人,相关诉争专利为张某的职务发明创造,从而维持原判,判决确认相关诉争专利权属都归原告所有。

裁判观点:

国家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发明人不作实质性审查,因此,专利权证书记载的发明人仅具有初步证明作用,在存在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

如果有证据证明离职员工基于工作职责、权限,能够接触、控制、获取的技术信息与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技术主题、技术构思等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即可推定该发明创造与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具有相关性。并不要求二者在具体技术问题、技术效果、技术手段、技术方案等方面具有一致性。


以下附上相关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