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60993143号“呼佳”商标驳回复审案,我司受申请人建丰胃仙-U有限公司(香港知名胃药品牌企业)的委托,为本案提供商标驳回复审代理服务。
在本驳回复审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引证了3件中文显著部分完全相同的在先商标,驳回理由充分,如当时申请前没有事先做好清除障碍工作,仅提出驳回复审成功难度极大。为此,我司在提出本案商标申请之前,做足商标检索工作,针对商标局引证的3件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充分利用暂缓审理的法定程序和时限,在成功对3件引证商标宣告无效后,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第60993143号“呼佳”商标在第10类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以下为驳回复审决定书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