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998002号“捷和气体JIE HE QI T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64998002号“捷和气体JIE HE QI TI及图”商标由佛山市高明区捷和气体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05月3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01类“氨;氩;氮;氦;氢气;工业用氧;氧;液体二氧化碳;液态氯;工业用固态气体”等商品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简舞(广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1918235号“JANEDANCE及图”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918235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商标是由“捷和气体JIE HE QI TI”和图形组成;引证商标由“JANEDANCE”和图形构成。
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构图元素存在一定的相似;但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既要对本案的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其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并应当在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通过比对,申请商标具有呼叫功能并具有较高显著性的文字“捷和气体JIE HE QI TI”;而引证商标1的呼叫部分为“JANEDANCE”;相关公众可以轻易把两者区分开来,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