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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中广测”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一、基本案情

第61800882号“中广测”商标由广东省科学院测试分析研究所(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即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材料检验仪器和机器;非医用测试仪;分度仪(测量仪器)”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他人已在先注册的第7722985号“中广”、第27069131号“中广”、第39357823号“中广”商标构成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

2022年04月28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经复审查明,引证的第27069131号“中广”商标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已丧失在先权利,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恒温器;光学器械和仪器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其余的复审商品与第7722985号“中广”、第27069131号“中广”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本案中,引证的第27069131号“中广”与申请商标“中广测”构成近似商标。在申请之前,我司已经把上述检索结果告知客户,并建议客户采用注册申请的同时并对该商标提出撤三申请。

截至本案审理时,该引证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据相关条例予以撤销;故该商标已不再是申请商标注册在该类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外,我司代理人根据驳回理由分析得出,引证的第7722985号“中广”、第27069131号“中广”商标,因与申请商标“中广测”在类似群组上的个别商品是同属群组,因此,把分析情况告知客户,并建议客户放弃不必须的商品,则申请商标与该两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以,申请商标复审成功通过。

所以,商标注册被驳回了并不可怕,根据专业的商标代理人依据驳回理由通知书分析判断,通过做驳回复审申请争取拿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