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黄飞鸿”商标成功
佛山市南海黄飞鸿狮艺武术馆(以下简称“黄飞鸿武术馆”)在第32类“啤酒、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等商品上注册有第7024385号“佛山市南海黄飞鸿狮艺武术馆”商标,我司长期代理“黄飞鸿武术馆”的商标事务,我司在对其商标的监控过程中,发现在第32类相同商标上香港个人黄某申请的第9728397“黄飞鸿”商标通过了商标局的审查,处于初审公告阶段。
经我司分析认为:香港个人申请的第9728397号“黄飞鸿”商标与“黄飞鸿武术馆”在先注册的“佛山市南海黄飞鸿狮艺武术馆”构成近似商标,是对在先注册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在实际使用中极易致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及混淆。同时也侵犯了“黄飞鸿武术馆”的在先企业商号权,如被核准注册,会损害“黄飞鸿武术馆”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我司建议“黄飞鸿武术馆”在法定期限内对第9728397“黄飞鸿”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考虑到“佛山市南海黄飞鸿狮艺武术馆”商标的知名度,“黄飞鸿武术馆”委托我司办理第9728397号“黄飞鸿”商标的异议申请事宜,我司从多方面收集证据,整理详细充分的理据,恳请商标局裁定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经过我司在异议过程中的据理力争,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在2015年8月下发《第9728397号“黄飞鸿”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我司成功地维护了“黄飞鸿武术馆”的商标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