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U、图形 ”商标驳回复审成功,获准注册
我司长期代理香港企业“利安妮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安妮公司”)的商标事务,“利安妮公司”于2013年3月委托我司在16类的“杂志(期刊)、文具”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2351337号“INU、图形”商标。但国家商标局于2014年8月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部分驳回的决定,驳回“写字纸;笔记本;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书写材料;绘画仪器”商品项目上的使用,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在类似商品项目上已注册的第8140401号“”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近似。
我司商标部的同事在收到后《驳回通知书》后马上对案件的情况进行讨论,经过分析后我司认为:“利安妮公司”商标商标与引证商标的英文内容一样,但两者在构成要素、识别重点和整体视觉效果上都有一定区别,如果提出复审申请还是有一定通过的机会。考虑到“INU、图形”商标多年积累的品牌价值,“利安妮公司”决定通过驳回复审申请以争取获得该商标专用权,随即委托我司办理“INU、图形”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
我司在复审理由中详细叙述了两者的不同之处,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者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最终,在2015年7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INU、图形”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同年11月“INU、图形”获得核准注册。我司成功地为“利安妮公司”争取到“INU、图形”商标的专用权,使其品牌等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