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粤

服务热线:400-812-2158

新闻中心

典型案例

首页 >> 典型案例

第59611069号“全球药业有限公司;THE INTERNATIONAL MEDICAL COMPANY LIMITED及图形”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59611069号“全球药业有限公司;THE INTERNATIONAL MEDICAL COMPANY LIMITED及图形”商标由全球药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03类化妆品等商品项目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辽宁兴隆电器连锁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项目上已注册的第30221430号“悦品屋 全球及图”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22年03月21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221430号“悦品屋 全球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认读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具体到本案中,申请商标“全球药业有限公司;THE INTERNATIONAL MEDICAL COMPANY LIMITED及图形”与引证商标 “悦品屋 全球及图”比较,两者无论是整体构成、认读还是文字、英文、图形等构成要素上都存在无法忽视的巨大差异,不应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此,申请商标依法获准注册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