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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为客户赢回了商标

刘玉荣(以下称为撤销申请人)于2022年2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第27403928号第3类“小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找到并委托我司做提供使用证据答辩材料,于法定时间的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在2019年02月15日至2022年02月14日期间的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经过我司代理人的协助及专业分析,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使用证据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我们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刘玉荣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注册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在指定的三年期间在“清洁制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予以撤销。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以,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注册成功后,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保留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特别是发票、银行收款凭证等权威第三方出具的证据;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案件中,仅提交自制证据是缺乏真实性的,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无效证据,应该提供持续且有真实性的证据才算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

因此,商标权利人在收到被他人提出撤三需要提供商标使用证据通知书时,不用慌,可找到商标代理人进行分析沟通再做决定。

另外,要注意,在商标使用的过程中,图样应与商标注册证保持一致,不然会造成商标的不规范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