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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帮助西樵山森林公园复审成功获得“西樵大饼 ”商标

 我司长期代理“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山森林公园旅游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西樵山森林公园”)的商标事务,“西樵山森林公园”于2011年3月委托我司在35类的“广告传播、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第9229576号“西樵大饼”商标。国家商标局于2012年1月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部分驳回的决定,驳回“广告传播、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电视广告、数据通讯网络的在线广告、进出口代理、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服务项目上的使用,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使用在所驳回的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

 我司商标部的同事在收到后《驳回通知书》后马上对案件的情况进行讨论,经过分析后我司认为:该商标本身就具有显著性,并非指定使用的“广告传播、户外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和所属行业的通用名称,加上类似情况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情况很普遍。考虑到“西樵大饼”商标的品牌价值,我司建议“西樵山森林公园”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西樵山森林公园”采纳了我司的建议,委托我司办理“西樵大饼”商标的驳回复审事宜,希望通过驳回复审申请以争取获得该商标专用权,

 我司整理了详细充分的理据,详细叙述了“西樵大饼”商标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并不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具有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能够作为商标使用,同时,根据审查先例也应当被核准注册。最终,在2013年8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西樵大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同年12月获得核准注册。我司成功地为“西樵山森林公园”争取到“西樵大饼”商标的专用权,使其品牌等到更好的保护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