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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25901号“中乾评级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52125901号“中乾评级及图”商标由广东宝元鑫泉艺术品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硬币评级服务;艺术品鉴定;古玩鉴定;钞票鉴定;钻石鉴定;宝石鉴定;珠宝鉴定;半宝石鉴定;钱币鉴定”等服务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深圳市赛德集团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122537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21年06月08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2253799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中所含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商标是由中文“中乾评级”和“图形”组成;引证商标仅由“图形”构成;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构图元素存在一定的相似;但判断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既要对本案的两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两者的主要部分进行比对,并应当在两者的隔离状态下分别进行;通过比对,申请商标具有呼叫功能并具有较高显著性的文字部分;而引证商标仅由图形构成不具有任何呼叫属性;相关公众可以轻易把两者区分开来,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故此,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