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成功为客户争取到“华研”品牌商标
广州华研文化传播有限公(以下简称“华研公司”)从2001年就开始使用“华研外语”作为其系列丛书的标志,经过多年的销售和推广,“华研外语”成为深受读者喜爱的英语教育类图书品牌。华研公司于2011年3月向国家商标局递交了“华研外语、图形”在第16类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书籍;印刷出版物;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连环漫画书;杂志(期刊);印刷品;文具;纸;书写工具;绘画材料”。但国家商标局于2011年12月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部分驳回的决定,驳回在“书籍;印刷品;印刷出版物;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上的使用,驳回理由是“该商标与山东星X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X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5258427号‘华研’商标近似”。
然而事实上是,早在2009年华研公司的相关负责人韩小姐就对星X公司的“华研”商标提出了异议申请,异议理由是星X公司的注册行为是对同行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不当抢注,明显有违《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亦违背《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星X公司的“华研”商标不应获得核准注册。但国家商标局在2011年11月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韩小姐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星X公司的“华研”商标予以核准注册。韩小姐不服此次异议裁定的结果,于是咨询我司后续事宜的处理方案。经过详细的了解和分析研究,我司认为如果星X公司的“华研”商标注册成功,必然会阻碍华研公司的原创品牌“华研外语”的注册,所以对韩小姐提出两点建议:一是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力求评审委员会裁定星X公司的第5258427号“华研”商标不予核准注册。二是华研公司申请的“华研外语、图形”商标收到商标局以星X公司的“华研”商标为引证商标的驳回通知书后,要及时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韩小姐同意我司的建议,我司指导韩小姐从多方面收集证据,整理详细充分的理据,对星X公司的“华研”商标提出异议复审申请。不到一个月,华研公司就收到了“华研外语、图形”商标的《部分驳回通知书》,如我司事前所料,驳回的引证理由正是星X公司的“华研”商标。于是华研公司委托我司办理驳回复审申请,我司在复审过程据理力争,申诉星X公司的“华研”商标是对同行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不当抢注,不应获得核准注册,因此不能成为阻碍华研公司的“华研外语、图形”商标核准注册的正当理由,而且华研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已经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星火公司的“华研”商标提出了异议复审申请,请求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申请审结后再审理此驳回复审申请。
最终,评审委员会在异议复审案中裁定韩小姐的复审理由成立,星X公司的第5258427号‘华研’商标不予核准注册。随后,华研公司也收到“华研外语、图形”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书》,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该商标予以初审公告。我司成功地为客户争取到一个具有十多年品牌价值的商标的专用权,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