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于2003年在第16及28类注册“可儿KURHN”图样商标,后来杜某将同样设计的商标于2005年提出在第12类的注册申请,并于2008年顺利进入初审公告。黄某得知此事后,立刻委托我司代理对杜某的第5059917号“可儿KURHN”图样商标提出异议,但商评委首次对异议裁定为黄某提出的异议失败。黄某依然不服首次异议结果。故继续委托我司代理异议复审事宜。经我司的分析和多方证据搜集,站在客户的利益立场上力争,最终,商评委裁定,杜某在第12类申请的第5059917号“可儿KURHN”图样商标不予核准注册!我司成功维护的客户黄某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