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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136279号“中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第52136279号“中乾”商标由广东宝元鑫泉艺术品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4类“铜纪念币;铜制代币;收藏用成套硬币;纪念币;硬币(收藏品);银合金锭;宝石用礼品盒;贵金属锭;金锭;银锭”等商品项目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陕西中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项目上已注册的第11886180号“中乾”商标(以下称为引证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21年09月13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886180号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其使用在念珠商品上的注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如果两商标之间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那么两商标文字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也不构成近似商标。

具体到本案中,引证商标指定在使用在念珠上的注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再类似,两者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