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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第50005073号“欢创人力”商标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第50005073号“欢创人力”商标(被异议商标)由广州骏才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异议人)于2020年09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等服务上,并于2021年02月27日公告初审。2021年03月19日,广州欢创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异议人)委托我司就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二、决定结果

被异议人在第35类服务上再次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缺乏正当性,该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0005073号“欢创人力”商标不予注册。




三、典型意义

依据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二)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三)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代理人、代表人未经授权申请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基于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存在而申请注册该商标的;(四)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五)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六)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部门发现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依法驳回,不予公告。

第八条规定,商标注册部门在判断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属于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时,可以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申请人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申请注册商标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商标交易情况等;(二)申请人所在行业、经营状况等;

(三)申请人被已生效的行政决定或者裁定、司法判决认定曾从事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情况;(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知名人物姓名、企业字号、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标识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情况;(六)商标注册部门认为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本案中,被异议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六十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因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商号显著部分文字相同而被国家知识产权不予核准注册,且其在第35类“广告、职业介绍”等服务上曾申请注册的第24072146号“欢创人力” 商标至本案审理时已在异议程序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在部分服务上不予核准注册及予以无效宣告。被异议人在第35类服务上再次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明显缺乏正当性,属于扰乱正常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基于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