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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佳FLUCUR”等3件商标被宣告无效一案

申请人于2021年02月05日委托我司代理对第3类和10类的呼佳”、“FLUCUR”呼佳FLUCUR”3件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后经我司结合《商标法》相关法条详细分析、写明事实理由、提交有力证据,最终于2021年1110日,收到无效裁定书,裁定呼佳”、“FLUCUR”呼佳FLUCUR”3类和10类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我司代理人成功为申请人维护了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胃仙U公司已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注册了“呼佳FLUCUR”商标,并已在市场上使用多年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美誉度,其后,申请人发现三个鼻孔(武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2019年10月09日提出申请“呼佳”、“FLUCUR”、“呼佳FLUCUR”这3件商标(以下简称“系争商标”),在2020年07月21日获准注册。申请人认为此商标与“呼佳FLUCUR”商标构成相同商标,且已在市场上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因此,申请人委托我司代理提出针对系争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

二、决定结果

经过我司代理人的查询分析,并提交有力证明证据,商标局经审理查明事实认为,争议商标“呼佳”、“FLUCUR”、“呼佳FLUCUR”与申请人商标“呼佳FLUCUR”完全相同,被申请人作为医疗器械行业经营者,对同行业内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情况理应知晓,其申请注册可难谓巧合。另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200多件商标,是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明显是具有恶意性的。商标局认为本案申请人的行为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争议商标“呼佳”、“FLUCUR”、“呼佳FLUCUR”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所以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主要法律依据是《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具体到本案中,有两个要点,首先争议商标与申请商标“呼佳FLUCUR”字形设计完全一模一样,肯定并非是巧合,再有,经发现,本案中的被申请人还特意去注册申请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或相同的商标,明显是是故意而为之,具有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进行不正当竞争和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因此综合本案,被申请人等行为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据此,系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