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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复审成功案例谈创造性的答复

申请号为201610613191.8,名称为“基于多源遥感影像数据的国土开发密度三维综合评价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后,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该专利申请不具备创造性为由作出的驳回决定,申请人广州地理研究所委托科粤提出复审请求。近日,科粤收到该案的授权通知书,取得了该复审请求案的圆满成功。

案件简介:

涉案专利涉及城市规划技术,通过利用夜间灯光数据以及Landsat TM影像等多源遥感影像数据,快速获取区域建设用地及其上的经济密度空间分布信息,建立由开发强度、开发紧凑度、开发程度构成的三维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并用空间直角坐标系对评价结果进行三维综合表达,克服了传统评价方法不能综合反映国土开发模式以及指标综合造成多维信息丧失的不足,并且能够在区域、城市、城镇、公里格网等多个空间尺度开展细致、深入的评价工作。

争议焦点:

审查员在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始终认为:

1)对比文件1(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了对土地整体进行评价的方法,然而没有公开对土地评价的具体方式,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利用夜晚灯光数据进行区域评价的具体方法,两者的应用场景类似,具有结合启示;(2)城市建成区域经济发展规模紧密相关,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将对比文件2的评价方法应用于经济发展的评估;(3)由于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利用数据对城市建设程度进行评估的方法,而具体通过哪些指标来评价经济发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科粤观点:

1)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相同,对比文件要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准确地获得所需城镇用地空间信息”,其中“城镇用地空间信息”是指依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法获取的阀值区分城镇与非城镇地区,其方案并不涉及国土开发密度评价国土开发密度评价,因而也就不涉及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如何克服传统评价方法不能综合反映国土开发模式以及指标综合造成多维信息丧失的不足,提高国土开发密度评价的综合性、准确性”;(2)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利用夜晚灯光数据进行区域评价的具体方法”所起的作用与本申请的“模拟建设用地之上的经济密度空间方法”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利用夜晚灯光数据进行区域评价”的技术需求。(3)现有技术并未给出“从开发强度、开发紧凑度、立体开发程度三个维度建立国土开发密度三维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相关技术启示。

专利复审与无效审理部合议组采纳了科粤大部分观点,认为:

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相同,基于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术特征均未被对比1公开;同时,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大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其仅公开的获取并修正夜间灯光影像的特征所起的作用是用来确定城市建成区的最佳阀值,而并非如本申请中那样是为了模拟建设用地之上的经济密度空间分布、用以表示立体开发程度,并且对比文件2也未公开本申请从开发强度、开发紧凑、立体开发程度等三个维度综合反映国土开发模式的发明构思,因此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之间不存在结合启示,即使结合,也无法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

答复分析:

在判断一项发明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通常采用“三步法”来进行判断,即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二步,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在本案中,代理师首先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来出发,明确对比文件1并不存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于两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不同,必然会使得两者的方案具有明显的区别,相应的区别技术特征就会有很多,从而为创造性的争辩争取极大的空间。

在确定好区别技术特征之后,代理师的思路是,从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出发,看其他对比文件是否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若其他对比文件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则分析两者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若作用相同,则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判断该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是存在进一步改进的技术需求。也就是说,区别技术特征的争辩有三个层次:一、字面上是否相同;二、所起的作用是否相同;三、最接近现有技术是否是存在进一步改进的需求。三个层次之间是递进的关系,在本案中,代理师主要是从第二、三个层次来进行争辩,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

对于一些未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区别技术特征,审查员往往会认定其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惯用手段。对此,可以从如下角度进行争辩: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惯用手段应当是指,某一技术问题是本领域十分常见的,对应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用的手段。因此,要成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惯用手段”应当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技术问题是常见的;二、解决该技术问题所对应的技术手段也是常见的,亦即,要考虑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

在本案中,审查员认为“具体通过哪些指标来平评价经济发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的指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对此,代理师从技术问题出发,并基于现有技术的整体状况来进行分析,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并不容易想到“模拟建设用地之上的经济密度空间分布,用以表示立体开发程度”,因而也不容易想到选择各种指标,例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夜间灯光辐射总量、非农GDP估算值、建设用地之上的经济密度等指标来评价经济发展。在复审决定中,合议组也采纳了代理师的上述观点。

结语:

由上述案例分析可知,创造性的答复可以从多方面入手,答复时可从本申请和现有技术整体出发,对现有技术进行整体考量,详细分析引用的对比文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从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