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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7581号第32类“无限能”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案

一、基本案情

陆某(以下称为撤销申请人)于2020年1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第5157581号第32类“无限能”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广州市厚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商标注册人为广州厚田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通知后,于法定时间的2个月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在2017年01月19日至2020年01月18日期间的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广州市厚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撤销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第5157581号第32类“无限能”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有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提交申请时应当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受理后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人获得商标权利后,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注意保留该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材料,特别是发票、银行收款凭证等权威第三方出具的证据;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案件中,仅提交自制证据是缺乏真实性的,易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无效证据。故此,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案件中,商标权利人提交使用证据的时候应该提供持续且有真实性的证据才算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