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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204836号“中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37204836“中乾”商标由广东宝元鑫泉艺术品评估鉴定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04月0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钱币估价”等服务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陕西中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11885422“中乾”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9年08月20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885422“中乾”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申请商标“中乾”与引证商标“中乾”在文字构成上完全一样。在申请人提出申请前,我司已经把上述检索结果告知客户,并建议客户采用注册申请的同时对引证商标所指定的服务与申请商标指定的服务构成相同或类似的部分提出部分撤三申请;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所指定的与申请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服务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相关条例予以撤销;故引证商标剩余的指定服务与申请商标所指定的服务已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的情况;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