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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910020号“摩根”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38910020“摩根”商标由广州市巨霸美发用品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08类“电动编发器”等商品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南京奔风科技有限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5132029“摩根;MOGAM及图”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9年12月04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商标局引证的第5132029“摩根;MOGA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丧失商标专用权已满一年,该商标已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五十条规定,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本案中,申请商标“摩根”与引证商标“摩根;MOGAM及图”指定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中文部分是完全相同的;申请商标审查结果出来时,引证商标处于商标专用期限届满,但未满一年的时间点;依据《商标法》第五十条规定因引证商标期满未满一年,申请商标不予核准驳回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因申请之前,我司已明确告诉了申请人申请商标会被驳回;为了占有在先申请权,我司建议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并通过驳回复审争取时间的方式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准注册;故申请商标被驳回后,申请人提出驳回复审申请,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待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满一年后再作裁定,最终,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受申请人的复审请求,在引证商标期满未续展一年后作出了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裁定。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