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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078941号“欢创人力”商标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24078941号“欢创人力”商标(被异议商标)由广州骏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异议人)于2017年05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等服务上,并于2018年02月06日公告初审。2018年05月07日,广州欢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即本案异议人)委托我司就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被异议商标“欢创人力”指定使用于第41类“培训;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流动图书馆”等服务。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欢创”商标并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自2010年起已经将“欢创”作为商号使用,且在全国多地开设了分公司。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均为人力资源企业,且处于同一行政区域内,被异议人对异议人商号应当知晓,却将与异议人商号相近的“欢创人力”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异议人或者与异议人存在某种联系,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的侵犯。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078941号“欢创人力”商标不予注册。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本案中,被异议人广州骏才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异议人广州欢创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总部也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被异议人和异议人均属于相同的行政区域,且经营同样的服务内容,所提供服务的相关公众也是相同,两者是属于相同地域内具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被异议人抢注异议人在先享有字号权的“欢创”商标是明显具有恶意的,这种行为无疑已经侵犯了异议人对于其商标标识拥有的在先字号权,会对异议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商标的合法合理保护造成严重影响;如此,不仅不利于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也会影响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纪秩序,造成市场混乱,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权利。异议人的在案证据足以推定被异议人是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异议人的竞争优势,损害相关公众和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因此,被异议人符合上述有关侵犯异议人在先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权的相关认定标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损害了异议人在先取得的字号权,因此该商标依法不予核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