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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961095号“广东省智能制造研究所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35961095“广东省智能制造研究所及图”商标由广东省智能制造研究所(即本案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2类“技术研究”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谢某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25609234“图形”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9年06月25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等方面有所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商标“广东省智能制造研究所及图”与引证商标“图形”比较;申请商标是由文字、英文及图形组合而成,而引证商标是由图形构成;两者虽然内部结构具有相同的图形元素,但整体外观区别巨大;一方面,申请商标”是一个有机整体,并不能够拆开单独理解。申请商标的设计为圆形徽章设计,如果把外围的圆形环拆除就失去了申请商标原有的意义。另一方面,“”要与“”扯上关联其实是一个十分复杂的思维过程,相关公众首先要将“”的外围的圆形环部分去除,然后将申请商标带有的所有文字和英文忽略,再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慢慢对比,这样才能得出所谓的“两者可能存在某种关联”说法。但事实上这种做法明显是不符合逻辑的,因为实际生活当中,消费者是不会主动地对商标中的每一部分作分析比较并进行关系联想的。商标作为一个直接面对消费者的标识,给消费者的印象往往都是直观的、整体的,消费者并不会花费多余的心思和精力去对两者“是否存在某种关联”进行考究。

因此,在商标的整体呼叫、整体含义、整体构成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复审商标:                印证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