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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59162号“华研库”商标异议案

一、基本案情

25259162“华研库”商标 (被异议商标)由上海日橙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异议人)于2017年07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娱乐信息;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培训;翻译;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上,并于2018年04月06日公告初审。2018年05月28日,广州华研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即本案异议人)委托我司就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74981”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1类“培训、教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25259162号“华研库”商标在“培训、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不予注册。

 

三、典型意义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第三十五条规定,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华研库”与异议人的引证商标“华研外语” 显著部分含有“华研”两字,且异议人提供了证据证明引证商标经过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被异议商标属于《审查标准》中的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混淆的情况,判定为近似商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判断相关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者服务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引证商标的指定服务属于4101群组,与被异议商标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会议”等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的类似服务,但考虑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两者的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均相近,国家知识产权局突破《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认定了被异议商标的4102群组与引证商标的4101群组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