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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成功复审“星辰乾坤”商标驳回案

一、基本案情

31879999星辰乾坤”商标由广州君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806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后商标局以该商标与湖北乾坤购物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上已注册的第3404717乾坤”商标近似,与吉林禹硕动漫游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7370657号“乾坤在线”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90103日,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

二、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3404717号商标、第7370657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三、专家点评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根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的规定,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但商标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判为近似商标。

本案中,申请商标“星辰乾坤”与引证商标1“QINGKUN乾坤及图”、引证商标2“乾坤在线”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整体呼叫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巨大差异,符合《商标审查标准》中不判为近似商标的范畴。商标局在审查时,仅凭引证商标1、引证商标2中都有“乾坤”一词,而完全忽略了三个商标在整体外观和含义上的巨大差别,即判定此为近似商标,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商评委撤销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1

引证商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