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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714463号“沙湖山;SHAHU MOUNTAI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一、基本案情

32714463“沙湖山;SHAHU MOUNTAIN及图”商标由庐山市绿游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等商品上。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该商标与星子县沙湖山养牛专业合作社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7612266“沙湖山及图”商标近似,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9年01月16日,申请人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述驳回决定,依法委托我司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二、决定结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12266号“沙湖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商标局撤销(见第1647期《商标公告》)。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三、典型意义

《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申请商标“沙湖山;SHAHU MOUNTAIN及图”是由中文“沙湖山”、英文“SHAHU MOUNTAIN”以及图形构成;由于申请商标的构成较为复杂,而且包含图形元素,注册申请能否核准注册的不确定性较大。除了引证商标“沙湖山及图”外可能存在其他引证商标的情况,直接对第7612266号“沙湖山及图”商标提出撤销可能适得其反;因此,我司建议申请人先提出申请看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驳回理由再作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此次申请时只引证了第7612266号“沙湖山及图”商标;至此,依据商标审查的一致性原则,基本可以排除“沙湖山;SHAHU MOUNTAIN及图”商标除第7612266号“沙湖山及图”商标外存在其他引证商标的可能。

在二次申请的时候,我司针对第一次的驳回理由进行规划布局,在申请的同时对在先权利障碍进行清除工作,最终再二次申请的驳回复审阶段终将在先权利障碍清除,驳回复审申请理由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采纳,申请商标最终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复审商标

引证商标